多元性,体现为代表精英阶级的王政因素和贵族因素,以及代表普罗大众的民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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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子华 2025-04-05 14:35:22 38588辰龙绿苑东园河南安阳文峰区

从宪法解释的实践来看,任何重要的宪法案件中都必然有着大法官们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而那些大法官们也因为这些特定的宪法案件以及其中的意见而被记载在宪政的历史之中。

雅典早先的宪法是贵族制的。最早从权力掌控者的角度探讨了宪法的类型,往后至今的人们不能脱离这个框架谈论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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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参见[意]卡斯蒂廖尼:《医学史》,上册,程之范主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52]请比较塞涅卡(Lucius Anneus Seneca,公元前4年-公元65年)对人类社会的黄金时代的描述:其时,人们遵循自然法则,平均分享自然的恩赐,实行公有制。[3]参见[古希腊]希罗多德:《希罗多德历史》,上册,王以铸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31页及以次。三、πολιτεία的民族语言化 到目前为止我谈论的都是πολιτεία的拉丁化,这种谈论以拉丁语被作为西方世界的国际学术语言为基础。据说这一宪法出自莱库古(公元前800?-公元前730年)的手笔,波利比阿(公元前204-公元前122年)说他是第一个制定宪法的人。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见,最早的宪法用语πολιτεία是基于希腊人的宪政经验确立的,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同时浸透了民主思想。[68]Cfr. Pierangelo Catalano, Populus Romanus Quirites, Giappichelli,Torino,1974,pp.108s. [69]Cfr. Riccardo Orestano, Il problema delle persone giuridiche in diritto romano,Giapichelli, Torino,1968, pp. 214ss. [70]Cfr. Pierangelo Catalano, Populus Romanus Quirites, Giappichelli,Torino,1974, p.114. [71]参见徐国栋:《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3页。据说之所以将其建在这里,就是要远离政治对宪法的干扰,真正负起监督宪法实施,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责任。

第2款规定:为此,德国人民确认不容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所有人类社会、世界和平与正义的基础。虽然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受理,但是受理和裁决的每个案件都深刻地影响着德国人民的生活。遗憾的是,这样一部广泛规定公民权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宪法很快就被纳粹势力所践踏,从而酿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二次浩劫。笔者在2007年赴德国留学之际,有幸到远在卡尔斯鲁尔的联邦宪法法院拜访了时任副院长的哈斯默尔先生。

纳粹历史的惨痛教训让德国人民牢记被滥用的刑事司法手段的巨大危害,因此基本法将生命、身体、人身自由、通信秘密、住宅等都视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3](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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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年《国务院规定》和2004年《意见》以及2006年《意见》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移送监督的启动主要来自于控告、举报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自行发现,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移送监督的启动主体。此外,根据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第13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在检察机关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2001年《国务院规定》的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即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一是胡某、郑某所在的公平交易科因此案得到了2.5万元的提成。

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采用的方式是查询案件情况和提出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接被害人举报后查明李某进行传销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77万余元人民币(工商查处时为1600多万元)。此外,还强调了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相关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案监督的启动主要由行政执法机关发起。

当前,我国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数量庞大,这些行政执法机关在体制上既有中央垂直领导的执法部门,如证监会、保监会等,也有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执法部门,如地税、气象、食品药品监督等,还有不少地方分级管理的执法部门,如卫生、教育等。根据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第10条的规定,在三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关于不立案理由的说明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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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意见》第3条的规定是: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2006年3月16日,为谋取小集体罚款提成的利益,胡某、郑某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神龙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传销行为,但却隐瞒该案涉及经营数额巨大的事实,提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意见。

2006年—2008年,据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调研,四川省行政执法部门受理行政处罚案件326068件165680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达321586件159员671人,移送公安机关1195件1337人,占受理案件总数的0.37%和0.8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69人,占50.04%。从发文的频率及内容来看,一方面可以看出两法衔接工作已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两法衔接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解决。⑥除了1部行政法规与4部规范性文件外,中央不少具体执法部门也单独或者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有两法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如2006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共同颁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26日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2006年3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公安部共同颁发了《关于在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中加强执法协作的通知》、2007年5月17日环保总局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2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总局与公安部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一)行政法规能否授予人民检察院职权(职责) 就规范两法衔接的1部行政法规4部规范性文件而言,4部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具体细化、明确、落实行政法规,即2001年《国务院规定》中的规定。2006年《意见》第3条也有着类似的规定: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一种方式是如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则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李某、王某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胡某、郑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被告人李某、王某非法经营刑事案件的犯罪线索。虽然该行政法规不能提供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些职权(职责)的法律依据,但只要有其他法律提供行使的依据,仍然应认可其行使职权(职责)的合法性。

从相关的规定来看,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立案监督的启动。[4][前苏]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载《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三)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两法衔接主要涉及的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所进行的衔接。第4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对此,1部行政法规和4部规范性文件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2001年《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就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如何办理的具体规定。此外,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人民检察院还应充分考虑刑罚的手段,即充分利用《刑法》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加大对不移交刑事案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刑罚处罚的力度,以此威慑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三)《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能否提供职权(职责)依据 显然,从《刑事诉讼法》中是无法找到人民检察院在两法衔接中就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移送进行监督的职责(职权)依据,那么,人民检察院的这一监督职责(职权)能否从《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寻找到相关的依据呢?《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参考文献: [1]刘福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第三,提出了检察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的要求。

第二,移送监督的方式。此外,还有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衔接等表述。

(二)关键词与要旨解读 最高检在颁布该指导性案例时涉及到的关键词是二个———诉讼监督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11条的规定是:对重大、有影响的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参加案件讨论,审查相关案件材料,提出取证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立案监督的依据来自于《刑事诉讼法》的第111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对此,2004年《意见》和2011年《意见》中有着相关规定。

确属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显然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属于司法制度的范畴,对于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规定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制。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建立也应依赖于办案这一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定性为诉讼监督是为了与一般法律监督相区别,其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职能过程中实施的监督,具体到该案是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李某、王某非法经营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9条虽然认可了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在该条的后半部分又明确规定: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这些案件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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